2005年4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得到赔偿
  慈溪黄先生问:
 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,今年3月的某一天,我在路上见到有人抢包,就前去追赶,包虽然被追回来了,但我自己却被抢劫者打伤了眼睛。抢劫者至今都未被抓住。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被抢包的那个人赔偿?
  本报作答:你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对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可否由受益人给以赔偿作了明确的规定,为维护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,因没有侵权人、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,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你的情况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,因此,你可以要求被抢包者在其受益的范围内适当予以补偿。